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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合肥市“河长制”考核办法(修订)》

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合肥市“河长制”考核办法(修订)》

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合肥市“河长制”考核办法(修订)》

  6月18日,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县(市)区委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直各单位,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下发《合肥市“河长制”考核办法(修订)》通知。

  考核办法(修订)共有14条:

  第一条  为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,切实改善重点河流水质,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,根据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》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等法规规章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。

  第三条  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“河长制”考核工作,邀请市人大、市政协参与,也可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调查评估。

  第四条  “河长制”考核以下内容:

  (一)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,包括排污口截流、河面保洁、河岸两侧违规开垦清理和污染源整治等情况;

  (二)河道断面水质改善情况,包括纳入“河长制”考核的重点河道、湖库及其支流断面(以下简称“河道断面”)水质改善情况;

  (三)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,包括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》和重污染河流水环境达标治理方案中的项目实施情况;

  (四)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,包括“河长制”组织机构、管理制度的建立、河道整治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。

  第五条 “河长制”考核实行百分制,另设加减分项。其中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30分,河道断面水质改善情况35分,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20分,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15分。

  第六条  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、日常检查、资料查验以及水质监测等方式,按照《合肥市“河长制”考核评分细则》逐项量化评分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,90分(含)以上为优秀、80分(含)至89分为良好、60分(含)至79分为合格、6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
  第七条  河道水质的考核以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磷为主要考核指标;湖(库)水质考核增加总氮指标。每项指标分年度设置水质目标,水质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。

  第八条  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考核,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赋予相应分值。

  第九条  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、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及河道断面水质情况每月通报一次,并报市委、市政府,发全市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。

  第十条  “河长制”考核结果,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后,对外公布。考核结果为优秀的,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。

 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,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,提出整改意见并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;市、县(市)区环保部门暂停该区域一年新增涉水建设项目(民生项目、节能减排项目等除外)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,取消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。

  第十一条 “河长制”考核纳入市政府对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实行 “一票否决”:

  (一)考核不合格,且排名末位;

  (二)发生较大水污染责任事故;

  (三)干预、伪造监测数据,人为干扰考核工作,造成严重影响的。

  第十二条  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要对照本办法,细化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,研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,完成情况及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,报送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  第十三条  本办法由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四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印发的“河长制”考核办法自行废止。

  修订的考核办法中还明确了具体评分细则和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河长责任区域划分表。

  信息来源:合肥市环保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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