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》(HJ 1405-2024,以下简称“新规”)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核心技术规范,新规实施后,原有GB/T 16157、HJ 75、HJ 91.1等十余项标准中涉及排污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条款将全面废止,同步衔接2026年8月15日实施的《生态环境法典》,成为排污许可管理、生态环境执法、企业环保合规的唯一核心依据。
排污口是污染物排放的“总闸门”,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是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有效、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的关键前提。为确保各排污单位准确把握新规要求、依法落实合规责任,小编结合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相关规定,对新规核心要求、实施细节及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解读,供各排污单位、环保从业人员学习落实。
一、新规核心定位与适用范围
(一)新规定位
HJ 1405-2024《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》,是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,旨在统一排污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,规范手工监测、自动监测的实施流程,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客观、真实反映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情况,为生态环境执法、排污许可核查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科学支撑。
(二)适用范围
新规适用于除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外,所有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废气、污水排放口的手工监测点位、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、验收与管理。其中,排放标准中对处理设施效率有明确要求的,处理设施入口需同步执行本新规要求,其他中间过程监测点位可参照执行。
(三)核心原则
1.合规性原则:监测点位设置严格遵循本标准强制性条款,契合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相关规定,确保符合国家生态环境监管要求,不降低标准、不遗漏关键环节。
2.全覆盖原则:覆盖排污单位所有废气排放筒/烟道、污水排放口、车间/生产设施排放口、雨水排放口,实现监测点位无死角、无盲区设置。
3.安全性原则:兼顾监测人员作业安全,监测相关工作平台、梯架、防护设施、应急装置需同步满足安全生产与环保监测作业标准。
4.可操作性原则:结合现场工况与监测实操需求,确保手工监测、自动监测运维、比对监测可正常、便捷开展,保障监测工作高效落地。
(四)实施时间节点新规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强制执行,2026年8月15日后,生态环境监管将严格以新规及《生态环境法典》为判定依据,未达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面临监管处罚。
二、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要求
(一)监测断面设置规范
1.核心技术要求
监测断面需设置在规则圆形/矩形排气筒/烟道的竖直段或水平段,避开拉筋、挡板等影响流场的内部结构件,优先设置在烟道负压段。
按气流方向,监测断面上游距弯头、阀门、变径管等部件≥4倍烟道当量直径,下游距上述部件≥2倍当量直径;矩形烟道当量直径计算公式:D=(2×L×W)/(L+W)(D为当量直径,L为烟道长度,W为烟道宽度)。
无法满足直管段要求的,需保证监测断面流速相对均方差≦0.15;自动监测断面必须设置在手工监测断面上游0.5 m范围内,确保比对监测数据一致。
2.规范实施要点
监测断面选址需严格核算烟道当量直径,优先选择气流均匀稳定的规则烟道段;受现场工况限制无法调整位置的,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流场均匀性测试,测试不达标时需加装气流均布装置,直至满足标准要求。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断面间距需严格控制在0.5 m范围内,同步规范采样管线、分析设备安装固定,保障监测数据准确性。
(二)监测孔设置规范
1.核心技术要求
手工监测孔内径≥80 mm,优先采用快开式封闭结构;正压下输送高温/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,必须安装带闸板阀的密封防喷监测孔。
法兰、闸板阀等部件伸入烟道部分需与内壁平齐,监测孔外沿距烟道/保温层外壁距离≤50 mm。
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(CEMS)监测断面下游0.5 m内,必须开设手工监测孔;圆形、矩形烟道需按断面尺寸,足额设置对应数量、位置的监测孔。
2.规范实施要点
手工监测孔需统一规范尺寸与封闭结构,正压、有毒有害烟道需配套密封防喷装置,确保作业安全与密封性能。监测孔开孔数量、位置需严格遵循以下要求,确保覆盖全断面监测:
1.圆形竖直烟道:直径D≤1 m时,至少设置1个监测孔;1 m<D≤3.5 m时,至少设置相互垂直的2个监测孔;D>3.5 m时,至少设置相互垂直的4个监测孔。
2.圆形水平烟道:D≤3.5 m时,至少在侧面水平位置设置1个监测孔;D>3.5 m时,至少在两侧水平对称设置2个监测孔。
3.矩形烟道:相邻监测孔间距≤1 m,两端监测孔距烟道内壁≤0.5 m,按长边尺寸足额开设监测孔,满足全断面布点要求。
4.CEMS安装位置下游0.5 m内必须补开手工监测孔,保障比对监测、手工质控采样正常开展。
(三)工作平台设置规范
1.核心技术要求
监测断面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 m以上时,必须配套建设永久性工作平台,平台宜设置在监测孔正下方1.2 m~1.3 m处。
工作平台长度≥2 m;烟道断面>1 m的,平台宽度≥2 m;断面≤1 m的,平台宽度≥1.5 m;平台采用厚度≥4 mm的花纹钢板铺装,单层平台净高>2 m。
平台敞开边缘必须设置高度≥1.2 m的防护栏杆,带踢脚板,立柱间距≤1 m;同步配套电源、照明、视频监控、安全防护装置。
2.规范实施要点
高空监测点位需按标准建设永久性钢结构工作平台,精准控制平台尺寸、位置与铺装标准,做好防锈防腐处理。防护栏杆需满足高度、间距、踢脚板等要求,扶手与踢脚板之间至少设置1道中间栏杆,确保防护到位。
配套设施需同步落实:主要排放口及自动监测点位平台,需设置220 V防水低压配电箱,防爆区域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;视频监控需全覆盖监测孔、采样探头、工作平台,分辨率≥200万像素,录像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;夜间生产企业需设置固定照明,照度标准值≥30 lx,符合GB 50034要求;危险源周边需加装防护装置与安全警示标志,存在坠物风险的需设置防护顶棚。
(四)梯架设置规范
1.核心技术要求
平台距坠落基准面0.5 m~2 m时,设置固定式钢梯;≥2 m时,必须安装钢斜梯/转梯,严禁仅设置钢直梯。
斜梯无障碍宽度≥0.8 m,倾角≤38°,梯高>6 m时设置梯间平台;平台高度≥20 m时,安装升降梯/等效吊装设备;≥40 m时,宜安装电梯。
2.规范实施要点
2 m以上高空平台需拆除原有钢直梯,新建符合GB 4053.2要求的钢斜梯或转梯,严格控制宽度、倾角与踏板标准,梯高超过6 m的需设置梯间平台。平台高度≥20 m的,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升降设备,40 m以上优先安装电梯;防爆等特殊场景无法安装升降设备的,需设置合规钢斜梯/转梯,严禁仅用钢直梯作为唯一通道,所有梯架需做好防锈防腐与安全检测。
三、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要求
(一)监测点位选址与监测断面规范
1.核心技术要求
原则上1个排污单位只保留1个污水总排放口,监测点位宜设置在厂界内或厂界外10 m范围内,避开雨水、外来渗水混入区域。
产生第一类污染物的,必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;明渠排放需安装标准化量水堰槽,压力管道流量计上游直管段≥5倍管径,下游≥2倍管径,且保证满管。
污水日排放量<50 m³的排放口,上游顺直段≥3 m,设置≥0.1 m的垂直跌水,跌水后建设宽度≥0.3 m、长度≥0.5 m的矩形明渠。
2.规范实施要点
排污单位需优化整合排放口,除车间/生产设施排放口、雨水排放口外,原则上整合为1个总排放口,确需保留多个排放口的,需按排污许可要求完成备案并逐个规范监测点位。产生第一类污染物的,必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出口、车间总排口设置独立监测点位,严禁仅在厂区总排口监测。
监测点位选址需避开外来水混入区域,做好防渗、隔离与雨水截流处理;明渠排放需按CJ/T 3008.1~5要求安装标准化量水堰槽,压力管道排放需调整流量计位置、保证满管,小型排放口需按标准设置跌水与矩形明渠。自动监测取水口需规范设置,确保与手工监测水样一致性。
(二)工作平台与安全防护规范
1. 核心技术要求
水排放口必须建设永久性工作平台,面积≥1 ㎡;点位位于地面以下超1 m或距坠落基准面超0.5 m的,配套梯架与防护栏杆。
按要求配套视频监控、照明设施;可能产生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气体的点位,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,封闭/地下平台设置强制通风系统。
2. 规范实施要点
工作平台需按标准建设,表面做防滑、防渗处理,确保操作空间充足。地下式或高空点位需配套梯架与防护栏杆,栏杆高度≥1.2 m,带踢脚板,立柱间距≤1 m。视频监控、照明设施需按废气排放口标准落实,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场所需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强制通风系统,保障作业安全。
(三)雨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
各排污单位需彻底落实雨污分流要求,严禁雨水排放口与污水排放口混接,雨水排放口仅可排放除初期雨水外的清洁雨水。初期雨水按国家和地方要求收集处理后排放的,对应的雨水排放口按污水排放口要求设置监测点位;无处理要求的雨水排放口,需按本新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监测点位、工作平台与采样设施。
四、排放口监测点位信息标志牌设置规范
(一)核心技术要求
所有监测点位醒目处设置永久性标志牌,可采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;标志牌为绿底白字,边框尺寸480 mm×300 mm,字体为黑体,表面做搪瓷或贴膜处理。
标志牌信息内容完整,点位编号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编号一致;右下角设置符合HJ 1297要求的二维码;安装上缘距工作平台基准面约2 m。
(二)规范实施要点
所有排污口监测点位需逐一设置永久性标志牌,单个排放口涉及多股排气/排水的,分别设置对应标志牌。标志牌规格、颜色、材质需严格遵循标准,信息填写完整准确:
废气监测点位标志牌:需填写排污单位名称、排污许可证/登记表编号、点位编号、排气筒高度、生产设备及投运时间、废气处理工艺及投运时间、监测断面尺寸、污染物种类、排放规律。
污水监测点位标志牌:需填写排污单位名称、排污许可证/登记表编号、点位编号、排放去向、污水来源、污水处理工艺及投运时间、监测断面尺寸、污染物种类、排放规律。
点位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完全一致,二维码需符合HJ 1297要求,扫码可查看排放口完整备案信息且实时更新。标志牌安装位置需醒目、无遮挡,废气标志牌优先安装在工作平台上方烟道或护栏处,污水标志牌可安装在固定建筑立面或工作平台立柱上,定期检查维护,确保清晰完整。
五、新规实施推进建议
为确保新规平稳落地,各排污单位需按以下时间节点推进规范化建设:
1.全面排查阶段(2026年6月底前):对照新规要求,对所有排放口开展全覆盖排查,梳理点位设置存在的问题,建立排查台账。
2.方案编制阶段(2026年8月底前):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专项规范方案,明确技术路线、施工标准、预算与工期,确保方案符合新规要求。
3.规范实施阶段(2026年11月底前):按照方案推进点位规范化建设,优先完成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口、主要排放口、自动监测点位的规范工作,做好施工质量管控。
4.自查验收阶段(2026年12月底前):组织环保、安全及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自查验收,形成验收报告,对不合格项及时整改,确保2027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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